展 覽 
 


             烈嶼國中
                歷屆校友美展

             驅山走海
                 2007烈嶼展
   
             羅德星、蕭世瓊
                書法篆刻展

             呂玉環書與畫
                的約定國畫展

             神形韻書法聯展
 

 

 

 

 

 

 


 

一、烈嶼鄉文化館為提昇本鄉藝文水準,鼓勵優秀美術家創作及收藏家展出收藏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鄉文化館作品展場,於二樓文物陳列室。

三、展出項目包括:攝影、圖畫、書法、雕塑、篆刻、手工藝品、陶藝、古董等適合本展場展出者。

四、申請展覽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作品照片或幻燈片十件以上提供本鄉文化館審核委員會評選,經評審通過者,由本鄉文化館函文通知排定展出日期。

五、申請展由本鄉文化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於每年五月擇日辦理資格評選,本鄉文化館得視情況召開臨時審查會。

六、申請展經本鄉文化館排定檔期者,若未能按期展出,應於兩個月前通知本鄉文化館,延期以一次為限,否則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申請展應遵守下列事項:
1、展期以四週為原則,本鄉文化館於必要時可以調整,展出時間依本鄉文化館開放時間。
2、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佈置、看管及拆卸等展覽相關事宜由展出者負責,本鄉文化館協助。看板、掛勾及工具可向本鄉文化館借用。
3、會場佈置由展出者與本鄉文化館共同研商,於展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次日恢復原狀。
4、展出者提供展覽簡介及文宣品,本鄉文化館協助宣傳。
5、展出者如欲舉辦茶會,請自行安排並知會本鄉文化館。
6、展出者應依本鄉文化館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未能依規定或指導使用致毀損本鄉文化館公物或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7、展覽期間指派專人在場解說,並維護作品。
8、展覽場地如遇本鄉文化館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鄉文化館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
9、展出期間,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與本鄉文化館共同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10、經費之補助,視本府年度核定預算經費而制定。

八、為配合政令宣導及上級機關交付事項,或各縣市社教機構策劃之展覽活動,本鄉文化館得舉辦特展或巡迴展。

九、本要點奉鈞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