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的組成林氏宗親會社區發展協會


   林氏宗親會  

宗親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金門縣烈嶼鄉柬林林氏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烈嶼鄉東林忠孝堂族裔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金門縣烈嶼鄉東林八十號。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聯絡宗親情誼、管理祖遺財產、辦理宗親急難救助及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


第三章 會員、榮譽會員、會員代表

第四條:本會得設會員、榮譽會員及會員代表:

一、凡原籍本縣烈嶼鄉東林之林氏宗親(現設籍本縣者)得為本會之會員。
二、凡原籍本縣烈嶼鄉東林之林氏宗親現江登藉在台或國外者,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三、會員代表由本宗親會各『房、柱』推選之。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代表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建議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權利,並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相關義務。
二、本會榮譽會員不具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利。但得有建議權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權利,並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理事會、監事會分別為執行、督導單位。
一、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織之。
二、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十五位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組織之。
三、監事會設監事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二人組織之。

第七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任之。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如因故需延長任期者,以不超過原任期一半為原則。

第八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及幹事若干人。並得設總務、文書、財務等組。
上述人員均由理事會聘(解)任之並為無給職。但若為需要得酌發交通膳宿食費,其額度需由理事會議決之。

第九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設置與本會宗旨相關之各種組織,並擬訂規程與實施要點辦理之。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章程之審議與修訂。
二、預算、決算之審核。
三、理事、監事之選舉與罷免。
四、會務諮詢、檢討及重大工作之議決。

第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職權:
一、理事會: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及辦理日常會務。
2. 辦理本會財產、財務之保管及預算、決算之擬訂與執行。
3. 本會宗旨內有關之事項。
二、監事會:
1. 稽核會計事項。
2. 行使一切監察權。
3.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
三、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常務理事襄理一切會務;常務監事監察一切會務。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本會各種會議: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需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表決。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理事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二、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需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表決。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理事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擔任主席。但需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表決。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常務監事因故無法出席時,由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需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表決。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理事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理事會臨時會議由理事長於必要時或理事五人以上之請求召開之。並得邀請監事列席。理事會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需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表決。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理事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監事會臨時會議由常務監事於必要時或監事三人以上請求召開之。並得邀請理事長列席。監事會臨時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擔任主席,但需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表決。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常務監事因故無法出席時,由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章   財產及會計

第十三條:本會財產需登記為「社團法人金門縣烈嶼鄉東林林氏宗親會」所有,且土地房舍等不動產,非經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不得處分。

第十四條:本會財產來源:
一、會員捐款。
二、國內外宗親特別捐款。
三、本宗祠公共造產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現有財產:一、動產:基金存款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
二、不動產:宗祠乙棟(坐落於烈嶼鄉林湖村烈字第一三七六四地號)

第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七條:本會會計每年決算一次,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由理事會造其決算報告書(附收支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暨捐款人名冊,送請監事會議審查,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報。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凡祖籍烈嶼鄉東林林氏宗親有功於國家、杜稜,且德邵望重者,得由理事會審查事實需要,敦聘為榮譽顧問,藉表尊榮。

第十九條:凡本會(職)員如有違背本會章程或涉及不法事實時,得授權理事會決議處分,必要時得尋法律途徑處理之。

第二十條:本會永久存立,除理、監事改選及改制外,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於清償債務後,其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和人營利事業團體。應贈與公益慈善之宗教團體或歸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呈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規辦理之。


宗親會第四屆理監事合照


組織章程

組織成員

獎助學金

 

 


頒發宗親會理事當選證書

宗親會理監事會議

宗親會理監事選舉統計票數

宗親會第四屆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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