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的組成林氏宗親會社區發展協會


   社區發展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屆理監事

第二屆理監事

金門縣烈嶼鄉東林社區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94年4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金門縣烈嶼鄉東林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合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社區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金門縣烈嶼鄉公所劃定之東林社區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烈嶼鄉林湖村公所:烈嶼鄉東林24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下列社區資料。
  ○1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2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3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二)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之工作項目,政府年度推薦項目,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並編定年度經費預算積極推動執行[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領具體列出]。
  (三)設立社區活動中心,作為社區活動場所。
  (四)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五)與轄區內有關之機構、機關、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第六條 (一)個人會員: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
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地區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可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會員有違返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各為一票。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選舉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與會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本會職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八) 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
(九)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應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任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查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應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
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
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起。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於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 二十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二人、會計一人、出納一人、庶務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勉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自由樂捐。
(二) 社區生產收益。
(三) 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 捐助收入。
(五) 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會年度預算決算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如下:
88年9月4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94年4月17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第二屆理監事選舉統計票數
 

第二屆會員大會
 

社區活動中心是村民們閒聚交流的地方

第二屆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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