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孝堂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壹、為鼓勵祖籍烈嶼東林林氏子弟向學上進暨扶助子弟完成學業,藉以獎掖後進,培育人才,特組織本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貳、本會設委員十三至十五名。由委員中相互推選主任委員一名,總幹事一名,會計一名,出納一名。
參、本會得聘請本獎助學金基金發起人或捐資人為顧問及熱心公益宗親為名譽委員。
肆、本會主任委員,總幹事綜理本會全般業務。全體委員負責獎助學金之審核事務。會計與出納負責財務之保管,請領及會計報表等事項。
伍、本會之主任委員、總幹事、會計、出納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陸、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義務職。
柒、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捌、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委員會議補充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