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孝堂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祖籍烈嶼東林社林氏子弟努力向學,以獎掖後進,培植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獎助學金經費由本堂旅汶萊、新加坡宗親捐獻,存儲孳息所得作為獎助學金。
第三條:本獎助學金之申請,須為祖籍烈嶼東林林氏子弟,現讀於國內外公私立國民小學四年級以上之在學肆業者。
第四條:本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審查及核發獎助學金事宜,其組織規章另訂之。
第五條:本獎助學金核發之名額、金額、資格如下:
一、獎學金部份
二、助學金部份
1. 凡家境清寒,就讀國中以上各級學校,其智育成績未達申請獎學金者,得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核發之。每組以兩名為限。
2. 申請助學金者,其五育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
3. 助學金之金額比照一般獎學金各組之金額發給。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享有公費待遇者。
二、就讀各種補習學校者。
第七條:應繳驗証件
一、申請書一份(可向本會索取)
二、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第八條:申請時間與方式
一、申請時間
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以棄權論。
二、申請方式
1. 由申請人或家長於申請時間內填妥申請表,檢同應繳證件向本會辦理申請。
2. 本會連絡地址暫設:金門縣烈嶼鄉東林街八十九號 ,電話;362432
3. 本獎助學金每人僅限申請一項。
第九條:本獎助學金自民國七十六年起,暫定每年辦理一次。俟基金擴增充裕,再行研議提增為二次。
第十條:本獎助學金於每年農曆冬至日在東林忠孝堂頒發。
第十一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委員會議決議補充修正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本堂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